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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辊破碎机实验室研究结果

时间:2012-05-22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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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辊破碎机实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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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用(光滑辊面)双辊破碎机的构造型式、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用双辊破碎机。按本标准制造的双辊破碎机可用于地质、冶金、煤炭、化工、建材、商检、环保、科研等部门的实验室,破碎抗压强度小于250MPa的各种矿石、岩石以及其他脆性物料中碎之用。

2、引用标准

GBJ232 电气安装安全规程

GB5675 灰铸铁件

GB3525 弹簧钢、合金工具钢

GB699 优质碳素钢技术条件

GB70 普通碳素钢技术条件

3、结构型式

本标准规定的双辊机结构型式为:两个辊径相同、辊面光滑、两轧辊轴线平行且转向相反的圆柱形轧辊,经链轮传动的两轧辊付转速略有差异,以使辊面磨损均匀,经轧挤进入到两辊间的物料而实现对物料破碎达所需物料粒度。型号表示方法:2PG-0200x125 双辊破碎机辊轮数量为2个,直径为0200mm,工作长度为125mm的双辊破碎机。

4、技术要求

4.1、通用技术条件

4.1.1、双辊机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验收,图样上未注明尺寸公差的机加工部位,其精度按GB1804规定:孔按H,轴按his,如需修改图样,须按图样管理程序办理。

4.1.2、配套用标准件、外购件、配套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标、行标或企标的有关规定,并附有质量保证证明。

4.1.3、产品零件用原材料应符合图样规定,如需代用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4.1.4、铸铁件应符合GB5675的规定。

4.1.5、压缩弹簧用材料应符合GB3525的规定。

4.1.6、轧辊用合金工具钢材料应符合GB3525的规定。

4.1.7、铸铁件不应有直接影响强度和使用寿命的渣类、孔穴类、裂纹等铸造缺陷。

4.1.8、焊接件的焊缝应平整,焊渣清除干净,不应有脱焊、未焊透及焊瘤等缺陷。

4.1.9、电气装置应符合GBJ232的规定,其接地装置应安全可靠。

4.2、主要零件技术要求

4.2.1、轧辊经热处理淬火后其表面硬度为HRC59-63,淬透层深为8-10mm。

4.2.2、链轮:链轮应按图样及技术要求制造,其齿形符合GB1244的规定。

4.3、组装技术要求

4.3.1、保证两轧辊付的轴线平行度允差为0.1/100。

4.3.2、组装链轮、链条付部件,其链条下部非工作边下垂度为两链轮中心距的1/100-1/50。

4.3.3、主轴或付轴压入轧辊后不准松动。

4.3.4、各滚针轴承部位应按规定注人铿基二硫化铝润滑脂。其轴向窜动量不大于2mm。

4.3.5、装配符合地质机械产品装配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4.4 外观质量

4.4.1、涂漆应符合DZ8地质机械产品涂漆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表面光洁平整,色泽均匀,不许有气泡、

脱层、流瘤等缺陷。

4.4.2、铸铁、饭金件非外露表面涂敷防锈漆。

4.4.3、发兰件应色泽均匀无阴影。

5、型式试验与出厂检验规则

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试验

5.1.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5.1.2、正式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及寿命。

5.1.3、产品停产两年以后重新生产时。

5.1.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产品质量评定确认需要。

5.2、出厂检验规则

5.2.1、每台双辊机均应进行一小时的连续空载运转试验,检查是否符合各条规定,并检查下列项目:各润滑部位润滑正常,无漏油现象;噪声不大于85dB(A);安全防护措施可靠;电器装置工作灵敏、可靠;符合外观质量各条规定;轧辊间隙调整自如可靠;负荷试验。

5.2.1.1、每批产品应抽样1-2台进行负荷试验,检查是否符合有关主要技术参数规定。

5.2.1.2、负荷试验用试样为抗拉强度小于250MPa的花岗岩、优质石灰石或其他各种矿石、岩石,并符合下列要求:粒度簇10mm试样量10kg;经干燥箱1200C恒温二小时干燥;筛分设备应符合实验室标准筛有关规定;环境相对湿度为45肠-55%。

5.2.1.3、噪声测量应距被测机外轮廓1.5m按垂直方位同一水平面上四点测量。计算其平均值背景噪声应低于规定值10dB(A)I。

5.2.1.4、试样破碎完,应仔细全面检查各条的有关规定,并彻底进行清洁处理。

5.2.1.5、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合格后,应进行表面补喷漆及防锈保护处理。

5.3、型式试验

5.3.1、型式试验应在5.2各条规定的基础进行。

5.3.2、被试验机应平稳地置于坚固地面。

5.3.3、噪声试验的环境条件其背景噪声低于应测噪声10dB(A)。

5.3.4、噪声试验应在负荷工作条件下进行,其测试点为被测机高度中心水平方向距被测机1m,离地面1.5m均布四点测量,计算平均值dB(A),应符合3.3条表1中的规定值。

5.3.5、如试验结果不合要求,重作加倍台数的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为其后结果。

6、标志与包装

每台双辊机应在规定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标明产品型号与名称、主要技术参数、出厂编号与日期、注册商标、整体重量(含电动机)、制造厂名称。

产品包装前,应清洁机器及附件上污物,外露非漆表面涂防锈油脂;包装应牢固可靠,包装完的箱体上应能承受本机重量3倍的静载;包装箱内应有防潮、防雨措施,机器应罩上塑料罩,并符合水、陆运输及装载要求;包装箱外壁在规定位置应有明显的文字标志标明;收货单位和地址或到站;产品名称、型号;重量(毛重);发货单位;标志等。

随机技术文件用塑料袋封装,置于包装箱内,包括装箱单;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合格证;征求产品质量意见书(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