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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用(光滑辊面)对辊破碎机(辊式破碎机)的结构型式、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实验室用双辊破碎机(辊式破碎机)
按本标准制造的对辊破碎机应用于地质、冶金、煤炭、化工、建材、商检、环保、科研等部门的实验室破碎抗压强度小于250MPa的各种矿石、岩石以及其他脆性物料中碎之用。
GBJ232电气安装安全规程。
GB5675灰铸铁件。
GB3525弹簧钢、合金工具钢。
GB699优质碳素钢技术条件。
GB70普通碳素钢技术条件。
本标准规定的对辊机结构型式为:两个辊径相同、辊面光滑、两轧辊轴线平行且转向相反的圆柱形轧辊,经链轮传动的两轧辊付转速略有差异,以使辊面磨损均匀,经轧挤进入到两辊间的物料而实现对物料破碎达所需物料粒度。
2PG-φ200x125对辊破碎机(辊式破碎机)辊轮数量为2个,直径为0200mm,工作长度为125mm的对辊破碎机(辊式破碎机)。
对辊破碎机(辊式破碎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规定。
参数名称 | 主题单位 | 2PG-φ200*125 | 2PG-φ200*75 |
轧辊直径 | mm | φ200 | φ200 |
轧棍长度 | mm | 125 | 75 |
比较大进料粒度 | mm | -10 | -10 |
出料粒度 | mm | -0.8~-4 | -0.8~-4 |
生产能力(与出料粒度对应) | kg/h | 300~1500 | 200~1000 |
轧辊转速 | r/min | 400 | 450 |
电动机功率 | kw | 3 | 2.2 |
整机质量(含电动机) | kg | 350 | 26 |
工作噪声 | dB(A) | 不大于105 | 不大于105 |
4.1.1对辊机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验收,图样上未注明尺寸公差的机加工部位,其精度按GB1804规定:孔按H,轴按his,长度按QSO,如需修改图样,须按图样管理程序办理。
4.1.2配套用标准件、外购件、配套件等均应符合现行国标、行标或企标的有关规定,并附有质量保证证明。
4.1.3产品零件用原材料应符合图样规定,如需代用材料,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4.1.4铸铁件应符合GB5675的规定。
4.1.5压缩弹簧用材料应符合GB3525的规定。
4.1.6轧辊用合金工具钢材料应符合GB3525的规定。
4.1.7铸铁件不应有直接影响强度和使用寿命的渣类、孔穴类、裂纹等铸造缺陷。
4.1.8焊接件的焊缝应平整,焊渣清除干净,不应有脱焊、未焊透及焊瘤等缺陷。
4.1.9电气装置应符合GBJ232的规定,其接地装置应安全可靠。
4.2.1轧辊经热处理淬火后其表面硬度为HRC59^-63,淬透层深为8^10mm。
4.2.2链轮。
4.2.2.1链轮应按图样及技术要求制造,其齿形符合GB1244的规定。
4.3组装技术要求。
4.3.1保证两轧辊付的轴线平行度允差为0.1/100。
4.3.2组装链轮、链条付部件,其链条下部非工作边下垂度为两链轮中心距的1/1001/50。
4.3.3主轴或付轴压入轧辊后不准松动。
4.3.4各滚针轴承部位应按规定注人铿基二硫化铝润滑脂。其轴向窜动量不大于2mm。
4.3.5装配符合地质机械产品装配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4.4.1涂漆应符合DZ8地质机械产品涂漆通用技术条件规定,表面光洁平整,色泽均匀,不许有气泡、脱层、流瘤等缺陷。
4.4.2铸铁、饭金件非外露表面涂敷防锈漆。
4.4.3法兰件应色泽均匀无阴影。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因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及寿命。
c产品停产两年以后重新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产品质量评定确认需要。
5.2.1每台对辊机均应进行一小时的连续空载运转试验,检查是否符合4.1.8,4.3.1,4.3.4各条规定并检查下列项目。
a.各润滑部位润滑正常,无漏油现象。
b.各部轴承工作正常,温升不超过30-C 。运转平稳正常,无异常声响。
d.噪声不大于85dB(A)。
e.安全防护措施可靠。
f.电器装置工作灵敏、可靠。
g.符合4.4外观质量各条规定。
h.轧辊间隙调整自如可靠。
5.2.2负荷试验
5.2.2.1每批产品应抽样1-2台进行负荷试验,检查是否符合3.3条表1中有关主要技术参数规定。
5.2.2.2负荷试验用试样为抗拉强度小于250MPa的花岗岩、优质石灰石或其他各种矿石、岩石,并符合下列要求:
a.粒度簇10mm。
b.试样量10kg。
c.经干燥箱1200C恒温二小时干燥。
d.筛分设备应符合实验室标准筛有关规定。
e.环境相对湿度为45%-55%。
5.2.2.3噪声测量应距被测机外轮廓1.5m按垂直方位同一水平面上四点测量,计算其平均值。
5.2.2.4试样破碎完,应仔细全面检查4.4,5.2.1各条的有关规定,并彻底进行清洁处理。
5.2.2.5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合格后,应进行表面补喷漆及防锈保护处理。
5.3.1型式试验应在5.2各条规定的基础进行。
5.3.2被试验机应平稳地置于坚固地面。
5.3.3噪声试验的环境条件其背景噪声低于应测噪声10dB(A)。
5.3.4噪声试验应在负荷工作条件下进行,其测试点为被测机高度中心水平方向距被测机1m,离面1.5m均布四点测量,计算平均值dB(A),应符合3.3条表1中的规定值。
5.3.5如试验结果不合要求,重作加倍台数的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为其后结果。
每台对辊机应在规定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标明:
a.产品型号与名称。
b.主要技术参数。
c.出厂编号与日期。
d.注册商标。
e.整体重量(含电动机)。
f.制造厂名称。
6.2产品包装前,应清洁机器及附件上污物,外露非漆表面涂防锈油脂。
6.3包装应牢固可靠,包装完的箱体上应能承受本机重量3倍的静载。
6.4包装箱内应有防潮、防雨措施,机器应罩上塑料罩,并符合水、陆运输及装载要求。
6.5包装箱外壁在规定位置应有明显的文字标志标明:
a.收货单位和地址或到站。
b.产品名称、型号。
c.重量(毛重)。
d.发货单位。
e.“小心轻放”、“不准倒置”、“防雨防潮”等标志。
6.6随机技术文件用塑料袋封装,置于包装箱内,包括:
a.装箱单。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合格证。
d.征求产品质量意见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