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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3279--2005--T复摆式颚式细碎机机械执行标准

时间:2012-06-18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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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摆颚式破碎机的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定、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破碎抗压强度极限在250MPa以下的各种矿石、岩石等物料的复摆颚式破碎机(以下简称破碎机)。

颚式细碎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想来想去闪,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1804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11804-2000,eqvISO2768-11989)

GB/T3768声学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T5680高锰钢铸件

GB/T1135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T13306标牌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604矿山机械产品号编制方法

GB/T5000.3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焊接件

GB/T5000.6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铸钢件

GB/T5000.12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涂装

GB/T5000.15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锻钢件无损探伤

3、型式与基本参数

3.1型式

型式如图1和图2所示,该图不确定复摆颚式破碎机的主要结构

图1

图2 

3.2型号

破碎机型号表示方法应符合GB/T1604的规定。

标记示例:

给料口宽度150mm,长度为500mm的复摆颚式破碎机表示为:PE-150X150复摆颚式破碎机。

3.3基本参数

破碎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注:处理能力的测定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a)破碎物料松散密度为1.6t/立方,挤压强度为150mpa的矿石自然状态。

b)颚板为新颚板,排料口宽度为公称尺寸。

c)工作情况为连续进料。

4、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破碎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图样上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按本文中的级别规定。

同型号破碎机的易损件应当具有互换性。

颚板、护板等易损件更换应方便,润滑点位置应合理,调整装置应灵活。

轴承应有良好的密封防尘装置,需要润滑的摩擦面应有防尘措施。

外观质量

主要机加工表面不应有拉毛、划伤和锈蚀现象。

破碎机架表面应平整,目测时不应有可见的凸凹不平的现象。

涂漆应符合GB/T5000.12的规定。

主要零件质量

制造破碎机的主要零件的其力学性能不应低于表2所术材料的要求。

表2

必要时,偏心轴应进行超声波探伤并应符合GB/T5000.15中的v级规定。

焊接结构件的焊接质量应符合GB/T5000.3的规定。

机架等主要焊接结构件的尺寸公差,角度公差应符合GB/T5000.3中B级的规定,形位公差应符合F级的规定。

铸钢机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GB/T5000.6的规定。

安全卫生要求破碎机外露切削加工面的锐边应倒钝。

破碎机空负荷运转时的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85db。

破碎机的旋转传动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装置,由用户自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同中予以说明。

破碎机应有可靠的超载保险装置,当破碎腔内掉进非破碎物或严重超载时,能保护其他零件不致损坏。

空负荷试验要求破碎机的动颚及运动部件转动应灵活,无卡阻现象,运转时应无异常的响声。

破碎机连续空负荷转时间不应少于二小时,但应在轴承温度稳定一小时后方能结束运转。

破碎机空负荷运转时,轴承的温度不应大于七十五度,且温升不应大于三十五度。

成套要求破碎机本体,传动带,地脚螺栓,专用工具,根据订货单位合同规定可提供电控箱,电动机,电动机导轨及备件。

5、试验方法

5.1破碎机开边排料口口宽度b的测量:要求破碎机水平安放,在活动领板与固定板离开最远时,用钢卷尺或卡板测量一额板齿顶与另一颗板齿根之间的水平最短距离。

5.2焊接结构件除锈质量可用样板对比方法或用目测法检验。

5.3主要零件材料的力学性能,以理化试验报告或质量保证书为准。

5.4破碎机空负荷运转时噪声测试方法应符合GB/T3768的规定。

5.5轴承温度测试采用温度计插人轴承座的加油孔中,每隔20n-in测量一次,直到温度稳定为止。

5.6偏心轴进行超声波探伤时,其方法应符合JB/T5000.15的规定。

5.7处理能力应在开边排料口宽度在公称值时按表I所述条件下进行测定。试验应在破碎机连续工作,装载量为破碎腔高度70%一100%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不应少于三次。

5.8比较大给料粒度的测定:在排料口宽度b为公称值时,将符合表1比较大给料粒度要求的待破物料单块投人运转的破碎腔内,观察整个破碎过程是否有打滑、吐料现象,从而确定比较大给料粒度能否达到表1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出厂检验

6.2.1每台破碎机需经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

6.2.2下列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4.1,4.2,4.3,4.4.1,4.4.2,4.5,4.6,7.1,7.2,7.3,7.4,7.5,7.7。

6.3型式检验

6.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

b)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型式检验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6.3.3型式检验应在合格的人库产品中抽取一台进行检验,检验中若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如仍有一台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破碎机应在明显部位上固定产品标牌,其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上的内容应包括:

a)产品型号和名称。

b)主要技术参数。

c)制造单位名称。

d)出厂编号。

e)出厂日期。

7.2破碎机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

a)产品合格证明书。

b)使用说明书。

c)装箱目录或装箱单。

d)基础安装图。

e)易损件(附件)目录。

7.3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a)主要性能参数。

b)外形尺寸。

c)主要结构和原理。

d)安装程序和要求。

e)操作方法。

f)维修保养要求。

9)其他特殊说明。

7.4破碎机在包装前应清除油污、水痕,凡外露加工面均应涂防锈油,油封的有效期不应少于六个月。

7.5破碎机包装要求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包装箱应有下列标记:

a)产品型号和名称。

b)制造单位名称及地址。

c)出厂编号及箱号。

d)净重、毛重及外形尺寸(长X宽X高)。

e)到站(港)和收货单位。

7.6包装应牢固可靠,并有防雨、防潮措施。

7.7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8破碎机的运输应符合公路、铁路、水路交通运输的规定。

7.9破碎机在存放期间,应定期检查,防止锈蚀。电气设备应有必要的防潮措施。